香港证券及期货的证监会牌照规定
任何公司或个人拟在香港进行受规管活动时,都需向在香港监管制度下的证劵及期货监察委员会(证监会)申请相关类别的受规管活动牌照,如果公司符合有关描述,亦都需要取得牌照。
还有,如果您要做个人指导或进行这些受监管活动,您便要得到在证券及期货条例(证监条例)监管下的相关证监会牌照。要知道更多关于证监会牌照制度和其规定,请继续看下去。
为何证监会牌照与您的业务有关?
当企业持有人想在香港进行受规管活动,他们要向证监会取得牌照或登记,除非他们符合其中一种特定豁免类别。
您要取得牌照,除非:
您是认可的金融机构 (银行或存款公司) 并且在进行一个或多个受规管活动的业务;
您积极地向公众推广您提供的可视为受规管活动的服务 (如果是在香港提供);
您以个人为主事人作相关的任何受规管活动、执行受规管职能。
证监会受监管活动牌照类别
公司(或个人) 应基于业务的性质申请一个或多个牌照以进行拟议受规管活动,受规管活动已在证监条例中被定义和分组成12类型活动,包括:
第1类 – 证券交易
第2类 – 期货合约交易
第3类 – 杠杆式外汇交易
第4类 – 就证券提供意见
第5类 – 就期货合约提供意见
第6类 – 就企业融资提供意见
第7类 – 提供自动化交易服务
第8类 – 提供证券保证金融资
第9类 – 资产管理
第10类 – 提供信贷评级服务
第11类 – 场外衍生工具产品交易或就场外衍生工具产品提供意见(尚未运作)
第12类 – 为场外衍生工具产品交易提供结算服务
由《2014年证券及期货(修订)条例》(2014年第6号)新增的附表5第1部第12类记项,在该记项关乎附表5第2部的新的豁除服务的定义的(c)段的范围内,于2016年9月1日开始实施。
请参阅《2016年〈2014年证券及期货(修订)条例〉 (生效通告)》 公告(2016年第27号法律公告) 的(g)段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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